中國對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量刑標準什麼?

一、中國對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量刑標準什麼?

中國對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條件

1、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爲

所謂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違反票據法有關票據的簽章、記載、背書等規定的票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籤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係。沒有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籤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票據上籤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票據上的簽章,爲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爲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爲該當事人的本名。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票據法的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僞造、變造。僞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僞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2、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爲

所謂承兌是指票據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出票人的付款委託,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並在匯票上表示願意按照票據文義付款的票據附屬行爲,亦即,票據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爲。所謂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擔當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附屬票據行爲。所謂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爲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爲的附屬票據行爲。

所謂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沒有真實委託付款關係的匯票予以承兌;對背書不連續 (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簽章與預留印鑑不付、票載金額(文字與數碼記載)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限及其他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出票人簽發的票據或者沒有財產擔保的承兌人承兌的票據 (匯票)予以保證等。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爲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重大損失”,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對於犯罪分子對違法票據進行承兌、付款和保證的行爲,顯然是對國家的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認定條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