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一、 犯了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了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了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的量刑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貨幣作爲一般等價物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同時,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僅以直接的貨幣交換方式進行商品交易,侷限性很大並出現了許多困難。因此,爲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了不需要貨幣直接出現而使買賣順利進行資金週轉的信用制度,票據正是作爲一種信用工具而產生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爲本罪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請參見本節第184條之釋解。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於承兌、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爲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爲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對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對違法票據進行承兌或者付款的行爲,必須是侵犯了國家的經濟財產利益,特別是犯罪分子爲了獲得非法利益而進行財產處理的, 是需要由法院對其違法中事實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來進行調查取證,並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