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怎麼判刑?

一、 犯了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怎麼判刑?

犯了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怎麼判刑?

犯了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無異於用國家、企事業單位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進行賭博,其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如對沒有真實委託付款關係的匯票予以承兌,將使辦理該承兌業務的金融機構淪爲該票據的主債務人,無端承擔該票據到期付款的責任。如對形式要件欠缺或者簽章與預留印鑑不符的票據予以付款,將使辦理該項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者由其代理的付款人的資金蒙受損失。如對沒有財產擔保的票據予以保證,將使辦理該項保證業務的金融機構變爲被保證的票據的債務人之一,與被保證人承擔同一票據責任。由此可知,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的行爲不僅侵犯了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又損害了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爲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於承兌、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爲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爲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對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本罪的認定主體或者犯罪分子身份的認定上,應當是屬於國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是屬於金融機關的管理人員,相關情況表現顯然是屬於違法工作紀律,或者不負責任和獲得非法利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