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票據法》第一百零五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爲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必須具備的兩個要件

第一,對違反《票據法》 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承兌、付款、保證”是票據業務的三種方式。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爲。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承兌人或者擔當付款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從而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爲。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爲擔保特定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爲目的而進行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爲。行爲人只要實施三種行爲之一種,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第二,在結果上,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所以,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屬於結果犯。至於重大損失的標準,則有待於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

總之,對於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損失金額到達50萬以上或者100萬以上,個人或者單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再根據最高司法機關的解釋,來判定行爲是造成損失嚴重還是特別嚴重,兩者有着不同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