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訴前必須做財產保全嗎
我國法律法律沒有強制規定起訴前必須要申請財產保全,是否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申請人自行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條保全範圍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1、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兩份;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
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等;
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託書及訴訟代理人主體資格證明等;
3、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
如果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如:
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資料、居住證登記資料、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出具的經常居住地址證明等證明材料;
如果被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明;
4、申請查封的財產屬於被申請人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登記中心的房屋產權資訊單、銀行開戶證明等;
5、經擔保人簽名或蓋章的擔保書一份,申請人以外的自然人爲擔保人的,擔保人還需要在視窗工作人員面前簽章擔保書;
6、擔保財產價值與申請查封價值相當的證明材料一份,如銀行帳戶明細,按揭房產價值證明等;
7、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合同書、有關債權債務證明文書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申請財產保全。
所以訴前財產保全由起訴人自行決定是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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