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是在締結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民事責任;
2、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爲基礎的民事責任;
3、是以補償締約相對人損害後果爲特徵的民事責任。
三、締約過失責任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五、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訴訟費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六、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的時間爲合同締結時、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成立並生效後;
2、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定的,違約責任中違約金等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
3、締約過失責任表現爲賠償損失,違約責任表現形式多樣化,如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簽訂民事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誠實信用,籤合同時要如實告知對方跟合作事項相關的重要事實,如果在締結合同的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讓合同相對方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籤訂了民事合同,這樣的民事合同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