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假釋犯是否構成累犯

根據規定假釋犯是否構成累犯
一、根據規定假釋犯是否構成累犯

不構成。

假釋犯不構成累犯。累犯要求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被假釋說明刑罰沒有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不構成累犯。

《刑法》

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度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二、假釋的規定有哪些

(一)法定的對象

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爲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我國《刑法》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爲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其他特殊情況。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爲“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爲規範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三)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拒絕假釋。

(2)對判處拘役和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指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後,符合假釋的條件,司法機關可以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刑制度。因此假釋也是屬於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被假釋的犯罪分子還處於刑罰執行期間,所以是不構成累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