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變更撤銷的合同包括什麼?
1、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2、基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二、合同撤銷和合同的解除有哪些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爲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2、發生原因不同。
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3、行使方式不同。
享有撤銷權的一方應當在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而解除權的行使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如果是協議解除,雙方達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
4、溯及力不同。
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纔有溯及力。
三、請求撤銷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四、合同撤銷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當事人應當返還取得的財產;
3、當事人有過錯的,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可變更撤銷合同一共包括以上四種,不過,在合同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超過法定期限的也不能再行使撤銷權。是否要行使撤銷權是自願的,當事人沒有主動提出撤銷申請的,法院及有關部門並不會主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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