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有新證據怎麼辦?

一、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有新證據怎麼辦?

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有新證據怎麼辦?

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並作出裁斷的行爲。

二、勞動仲裁的規定時效內容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就將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實現之權利的制度。仲裁時效是當事人請求透過仲裁解決勞動糾紛的程序性權利的有效期限,因此意義重大。

(一)仲裁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二)仲裁時效的中斷

仲裁時效中斷,是指在具備一定的事由時,已經計算的仲裁時效歸零,重新起算。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原因有:

(1)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當事人一方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仲裁時效中止

仲裁時效中止,是指在具備一定的事由使當事人申請仲裁存在障礙時,暫停時效的計算,待上述事由消除後,再繼續計算時效。仲裁時效中止的原因有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針對勞動仲裁的時效和相關的內容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如果在仲裁決定給出的一年之內發現又有了新的強有力的證據且對於最終的仲裁結果會產生一定影響的,那麼是可以在規定的一年的時效之內再次提起勞動仲裁的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