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三個步驟:
1、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透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爲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於當事人的授權。
根據《仲裁法》,仲裁庭組成有兩種形式:
(一)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水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庭時,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二)獨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這時,當事人應當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3、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
當發生了勞動合同爭議的時候,一般是不能夠進行直接起訴處理的,通常情況下可以選擇直接申請仲裁,或者是向有關機構申請進行調解。在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情況下,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問題。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驟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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