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設立人的民事行爲,法律後果是誰承擔
設立人爲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五條【法人設立行爲的法律後果】設立人爲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爲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設立人爲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
和自然人一樣,法人也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人作爲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前提,沒有這種民事權利能力,它就不能參加民事活動,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樣,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賦予的一種資格。
但法人畢竟不同於自然人,這表現在其民事權利能力也有所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區別:
1.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從自然人的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
2.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利、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而專屬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自然人則不能享有。
3.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間一般沒有多大差別;
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侷限性,並且相互差異很大。
這是由於法人各自經營業務範圍的不同,分別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具體內容當然各有區別。
如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也不相同,它們只能在其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按照規定設立人爲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應該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話後果就應該有設立人承擔了,作爲法人是具有一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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