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移送管轄移送幾次?

一、法律規定移送管轄移送幾次?

法律中規定移送管轄移送幾次?

法律規定移送管轄移送幾次,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爲3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爲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三、民事法院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如果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將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來進行處理,這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的,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有些情況之下可能大家想要了解具體的管轄移送的次數,但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