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

民法典中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

一、《民法典》中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

《民法典》中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能並用的。因爲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那麼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之違約責任不符合“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所以,違約金和賠償金只能選擇適用。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有哪些類別

1、法定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爲法定違約金。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2、約定違約金

由當事人約定的,爲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爲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爲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爲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合同只要一旦簽訂雙方就已經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條款,那麼對於違約方必定就需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但如果合同中即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的,那麼在要求賠償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兩者是不能同時進行適用的,這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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