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律行爲規定有哪些?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如今社會的規矩就是有法律來定,而我國最爲廣爲人知的法典就是民法總則,其中的內容包含很多,覆蓋面極其廣泛,基本上規定了所有的公民行爲,意義巨大。那民法總則法律行爲規定有哪些?下面小編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民法總則法律行爲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總則法律行爲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行爲的定義

《民法總則草案》第112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爲的定義,對《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定義的缺陷作出了重大修正,體現爲:其一,刪除了“合法性”規定。《民法通則》第54條將民事法律行爲限定爲“合法行爲”,其混淆了行爲的成立與行爲的有效,導致該條與無效民事行爲、可撤銷民事行爲等規則無法協調,因此在理論和實務上多受垢病。《民法總則草案》對此作出了針對性迴應。其二,增加了“意思表示”要素。民事法律行爲作爲表意行爲,以一項或若干項意思表示爲基本要素,這是民事法律行爲區別於事實行爲等非表意行爲最重要的表現。《民法總則草案》第112條採取“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之表述,顯然更爲精準。其三,彌補了行爲人範圍的不足。《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的行爲人範圍是公民和法人,未列舉非法人組織,這與當時理論界對民事主體範圍界定的分歧有關。在《民法總則草案》已將非法人組織專章規定的前提下,《民法總則草案》第112條將行爲人規定爲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乃理所當然。

總之,《民法總則草案》第112條採納了我國民法學界在反思《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基礎上形成的學術共識,迴歸了法律行爲的理論傳統,併兼顧與相關制度的銜接與協調,對民事法律行爲作出較爲準確的定義,值得肯定。

(二)民事法律行爲的成立

《民法總則草案》第113條屬於新增規定。從該條內容來看,既可以解釋爲對民事法律行爲成立的規定,也可以解釋爲對單方行爲、雙方行爲和多方行爲的定義。法學會建議稿、王利明建議稿均有類似規定,樑慧星建議稿則無此規定。筆者認爲,該條規定並無必要,理由如下:

第一,該條不具有獨立的規範意義。

其一,該條對單方行爲、雙方行爲和多方行爲僅給出簡單定義,不具有裁判規範意義,也不能爲當事人提供請求權基礎。該條並未抽象出此三類行爲的共有規則,也未列舉哪些行爲屬於單方行爲、雙方行爲和多方行爲,當事人就具體行爲發生糾紛時,仍然只能適用遺囑、合同、公司決議等具體規則,該條不具實際價值。

其二,《民法總則草案》第112條已經規定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爲的基本要素,依據一項或若干項意思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爲爲應有之義,沒有必要再單獨設定條文重複規定。

其三,對民事法律行爲的各種分類屬學理討論範疇。依意思表示的數量對民事法律行爲的分類雖屬於基本分類,但其他分類如財產行爲與身份行爲、負擔行爲與處分行爲等亦屬重要,法條不可能也無必要一一作出界定。

第二,該條內容易產生歧義,且與現行法相矛盾。

其一,該條第1款將單方行爲界定爲“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如果將此解釋爲對單方行爲成立要件的規定,其對拋棄、解除等行爲固可適用,但對行使撤銷權等行爲則不能適用,因爲此類單方行爲非僅有行爲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還須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行使。[14]其二,該條第1款將雙方行爲界定爲“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其僅可適用於不要式、諾成合同,而對要式合同、實踐合同以及結婚行爲則無法適用。現行《婚姻法》採登記婚主義,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現行法雖未明確規定結婚登記是結婚的成立要件,但結合司法解釋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規定以及學理意見來看,對此應持肯定意見。因此,僅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並不能導致結婚成立。概言之,《民法總則草案》第113條的表述難以將各種不同類型合同及婚姻等行爲以簡單定義作抽象表達。退一步言之,即使要規定,該條第1款也應加上“但書”,即“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三,該條第2款規定決議行爲“應當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召集程序和表決規則成立”.對公司而言,《公司法》對各類公司決議的程序和內容有詳盡規定,抽象地規定決議行爲的成立要件並無實際意義,反而有可能與公司法規定相牴牾,徒生困擾。對非法人組織而言,《合夥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夥決議是依據合夥合同作出,而非“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民法總則草案》規定顯然與現行法相矛盾。

第三,從比較法上看,域外立法例大多無此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設有單方行爲的具體規則,包括未成年人不得獨立實施單方行爲、懸賞廣告規則等《葡萄牙民法典》設專節規定履行之允諾、公開允諾、公開競賽等單方行爲規則。但各立法均未在總則部分對單方行爲統一作出定義。對於合同、婚姻等雙方行爲及多方行爲,由於性質和規則的巨大差異,則更加難以作出統一定義。唯一的例外是《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其第154條對單方行爲、雙方行爲和多方行爲作出了基本規定,《民法總則草案》第113條似乎是模仿該條的結果。但這兩條的內容仍存在差異:其一,《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54條第2款:“依照法律、其他法律檔案或當事人的協議必需而且也僅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實施的法律行爲是單方法律行爲。”該款對單方行爲的適用條件和適用效果作了清晰界定,具有獨立的規範意義,《民法總則草案》第113條的內容顯然未達到此程度。其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除了以第154條對單方行爲作基本規定外,還於民法典各部分規定了單方行爲的具體規則,包括懸賞廣告、宣告公開競賽等。因單方行爲的效力機制是獨特的,這些具體規則更具有實際適用意義。而《民法總則草案》僅對單方行爲作簡單定義,而欠缺相關具體規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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