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海商法的修改是怎麼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海商法的修改是怎麼樣的?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有特別的一種運輸就是海上運輸,因道路的崎嶇好多的山路車子都沒有法進出,從而就使行了海上運輸,但海上運輸的風險比較大,因此,國家也針對一系列的問題對海商法做了修改,那就來了解一下海商法的修改是怎麼樣的?下面就來聽聽本站小編的看法。

海商法的修改是怎麼樣的?

海商法的概念,可以在不同的語境下根據需要靈活使用。狹義海商法的調整對象應定義爲"海上運輸中發生的特定社會關係"和"與船舶有關的其他特定社會關係",廣義海商法的調整對象既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海商法律關係、海運服務貿易法律關係,又包括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縱向海事行政關係、海上刑事法律關係。廣義海商法含有多個部門法屬性,可以作爲獨立的法律部門。

對於廣義海商法的性質,國內有學者將其歸屬於經濟法或國際經濟法的範疇。如《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認爲,海商法“是國內經濟法兼有國際經濟法性質的法律”。中國教育部在學科分類中,將海商法作爲國際經濟法(二級學科)的一個分支。但不少國內海商法學者主張海商法應作爲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於狹義的海商法性質,海商法學者認識比較統一。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海商法被認爲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別法;在“民法合一”的國家,則被認爲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因爲中國沒有單獨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認爲是民法的特別法。兩者的規定相沖突時,《海商法》優於民法而適用;《海商法》沒有規定,而民法有規定的,以民法爲主。

特點:

(1)涉外性強。首先,海商法的調整對象大多數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其次,海商法的表現形式除國內法外,還包括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航運慣例。再有,海商法的效力範圍,可及於該國海域的外國船舶以及外國海域的本國船舶,甚至是外國海域的外國船舶。

(2)技術性強。海商法是法律理論和航海技術、航運業務緊密聯繫的法律,因此技術性較強。

(3)風險特殊、法律制度特殊。海上運輸及其他海上業務活動有陸上運輸所無法比擬的特殊風險,如海上惡劣氣候、海盜等。從事海上運輸需要投入鉅額資金,因海事的發生可能會承擔巨大的經濟損失或賠償責任。爲鼓勵航運業的發展,針對這些特殊風險,在海商法領域形成了一些其他法律所不存在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如船舶抵押制度、船舶優先權制度、海上救助制度、共同海損制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海上保險制度及海事請求保全制度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法總則海商法的修改是怎麼樣的?主要就是維護中國航運的經濟秩序和經濟發展爲主要的目的,也爲了能讓海上運輸能夠很多的發展,國家也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也是能讓海上運輸的利益不受損失,最大化的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