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45條釋義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第145條釋義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145條內容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解讀

沿着意思能力的邏輯可知,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實施的部分法律行爲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則是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前者如純獲法律利益的法律行爲以及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後者如合同,則屬於效力待定;對於其所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爲,則無效,但獲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從意思自治的邏輯看,法律行爲原則上在成立時生效。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行爲效力取決於第三方的同意,具體包括如下兩個方面:

1、行爲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監督,以便保護行爲人;

2、因法律行爲涉及第三人的權利範圍,因此他的同意對法律行爲的生效是必須的。以上兩類行爲就是需要同意(允許、追認)的法律行爲。

關於這點需要掌握如下四點:

1、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爲必須是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爲、無權處分);

2、該同意必須是私人同意,而非官方允許;

3、同意須由未親自實施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爲的第三人作出;

4、須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爲經同意生效。

關於“同意”需要掌握如下五點:

第一,同意分爲事先同意(允許)和事後同意(追認)。

第二,同意是需受領的意思表示。

第三,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法律行爲一方作出,也可以向另一方作出,但但法律行爲除外。

第四,同意表示無須使用與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爲所採用的方式;因爲同意並非法律行爲組成部分,並不能發揮形式具有的功能。

第五,若雙方法律行爲獲得允許,則自該行爲實施時就生效;否則自獲得追認時生效,但在追認之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

三、區分允許與追認的意義如下:

1、就需要同意的單方法律行爲而言,只能允許而不能追認。從表示受領人的利益出發,他不應當處於不清楚表示是否有效的法律狀態下。在比較法上爲了強化對錶示受領人的保護,對單方法律行爲的允許,原則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否則表示受領人可以拒絕該單方法律行爲效力。

2、知道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爲被實施爲止,原則上允許可以由允許人撤回,但追認不允許撤回。因爲在允許的情況下並未涉及對錶示受領人的信賴保護,而在追認的情況下已經涉及對第三人的信賴保護。撤回是需受領的意思表示。不過例外情況下,允許也不可撤回,例如法律排除了允許撤回的可能性,或者允許被不可撤回地作出或基礎法律關係決定允許不得撤回。

3、在比較法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追認的效力原則上追溯至法律行爲實施之時,其目的在於實現: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爲就像從未缺少同意一樣。但追認的溯及效力不能導致在效力未定期間追認人所爲的處分失效,這是基於對後處分的受益人保護角度出發。然《民法點》第145條第1款後段法律行爲自同意或追認時生效。這一規定極不合理。因爲同意作出時,法律行爲尚未實施,如何生效;而就追認而言,完全否認了法律行爲的溯及效力。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第145條第1款只規定了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爲項下的一種——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爲。除此之外還有無權處分。如果權利人同意處分,則處分有效。如果權利人不同意處分,無權處分行爲只有在處分人取得了該標的物成爲權利人時纔會有效。而就取得標的物既可以通法律行爲受讓取得,也可以透過其他事實(比如繼承、先佔等)取得。如果存在多項相互牴觸之無權處分行爲的,那麼只有最初的處分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處分行爲無效只是意味着受讓人不能基於處分行爲取得標的物上的權利,但絕不意味着其不能取得標的物上的權利,畢竟還有善意取得制度這一救濟路徑。

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在從事之後有法律效益,其前提是他要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等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纔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