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學校過錯原則指的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學校過錯原則指的是什麼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校園暴力和教師對學生的暴力,不斷地涌入到了大家的視線當中。讓社會各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孩子們在學校屢屢遇到的不公平遭遇,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學校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民法典中學校過錯原則指的是什麼?

一、民法典彙總學校過錯原則指的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含義:

第一,它以行爲人的過錯作爲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爲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纔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它以行爲人的過錯程度作爲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爲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爲人承擔的責任。在共同侵權的場合,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成爲其內部分損失的依據。

二、過錯推定

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權行爲的構成中,法律推定實施該行爲時具有過錯。這些侵權行爲的歸責原則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即構成要件中要求行爲人的過錯。行爲人可以透過自己沒有過錯來獲得免責的效果,在這個意義上,也將過錯推定爲過錯舉證責任的倒置。因爲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下,是要由受害人來證明行爲人存在過錯;而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受害人不需要對行爲人的過錯舉證證明,法律推定行爲人存在過錯,除非行爲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適用過錯推定的情況,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一般來說,學校在生活中本應該是讓孩子放心學習的地方,但是孩子在遇到校園暴力的時候,有一部分原因也是因爲消防監管制度的鬆懈,導致孩子對學校產生恐懼,在某些情況下,學校是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