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主體胎兒是否屬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主體胎兒是否屬於

一、《民法典》主體胎兒是否屬於?

胎兒不是民事主體,但是可以行使民事權利。

二、《民法典》關於胎兒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三、《民法典》對胎兒的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

《民法典》第十六條對胎兒權益予以進一步明確和保護,將胎兒享有利益、接受財產等權益保護納入民法典總則體系,明確以出生爲條件對胎兒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對胎兒民事法律地位予以附條件的承認,既不打破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的原則性規定,又充分迴應社會生活和胎兒權益保障的現實需求,同時爲法律的發展留有餘地,是民法總則草案在加強自然人權益保護方面的重要貢獻。

一方面,從繼承的角度,要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同時,還保障了胎兒接受贈與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權之後,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爲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後可以獨立請求賠償。

四、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應該如何處理?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爲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爲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爲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按照我國《民法典》當初的相關規定,儘管說將胎兒的相關利益進行了規定,但是由於胎兒還未來到人世間,因此胎兒不是屬於民事主體。但是,胎兒享有民事權利,針對胎兒的一切正常權益,生活當中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可以進行非法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