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胎兒利益的新規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關於胎兒利益的新規定有哪些

關於胎兒利益的新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爲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爲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爲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民法典在有關的問題處理上會有詳細的規定,國家的有關部門會給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理還是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瞭解,這樣自己的事情處置,纔會在合理的區間中,但是問題的關鍵的還是自己的情況需要符合國家的規定,進而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