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嗎?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嗎?

一、《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是爲了保障在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可以有效的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爲了保障法律的公正性。

法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自己的職權,一旦因法人的行爲做成功了當人的利益損害法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民法典》的該項規定正是保證法人能夠在損害了當事人利益的時候能夠使當事人獲得相應的補償

二、法人承擔民事責任須具備三個條件

1、須有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加害於他人的侵權行爲且造成損害結果,並且,不存在民法所規定的免責條件。

對於民事侵權行爲的損害賠償責任條件,民法有嚴格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有過錯。因此,法人是否應對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爲承擔民事責任,應以該種侵權行爲是否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條件爲準予以確定。因此,判定法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應當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的具體情況爲依據。

2、該損害結果須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的行爲而發生。

在法律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爲被視爲法人自身的行爲,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其代表權限範圍內的侵權行爲,就是法人自身的侵權行爲,其後果當然應由法人承擔。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外,法人的經營活動還需要由其工作人員進行,即授權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業務活動。雖然法人的工作人員的地位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同,其行爲不能視爲法人自身的行爲,而只能視爲法人的代理人的行爲。但法人的工作人員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執行法人的意志,爲法人謀利益,因此,對於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爲,法人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該損害結果須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在經營活動中執行職務所實施的侵權行爲而引起。

只有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法人有關業務活動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其責任才能由法人承擔。所謂執行職務的行爲,包括職務活動本身要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爲(例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執行法人的決定,非法泄露他人的商業祕密),也包括其不正當執行職務活動的行爲(例如,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時,錯誤地對有關當事人施以行政處罰,造成他人財產損害)。但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因實施與其業務活動無關的行爲致人損害,或者純粹以個人名義實施的侵權行爲,則法人對之不承擔民事責任,其責任應由實施侵權行爲的行爲人承擔。例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班後開車回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又如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擅自外出,參與鬥毆,致他人以傷害等。

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的行爲承擔民事責任以後,根據法律的規定,有權追究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責任。

綜上所述,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法人以及其全部財產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符合上述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條件的,侵害權利人利益的該法律可以維護公平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以上就是對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相關解釋,如果需要了解更多關於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內容建議諮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