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的肖像權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民法總則是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一部法律,其是一部綱領性法律檔案,對很多基本的事項都進行了規定,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權利,如肖像權。在很多明星官司中,會涉及到肖像權侵權的案例。那麼,民法總則中的肖像權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這個知識。

民法總則中的肖像權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總則中的肖像權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

二、肖像權有哪些特點?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於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透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範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於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藉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透過文字元號標識人格)。

三、侵犯肖像權的賠償如何確定?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爲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綜上所述,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對他人的肖像權進行玷污,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在肖像權侵權案件中,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不同,侵權人要採取不同的賠償辦法,具體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及經濟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