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九條都做出了哪些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第九條都做出了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九條都做出了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的是綠色原則,即在實施各項民事活動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對生態、環境的保護。

法條內容:

《民法典》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一、綠色原則的價值

一般而言,綠色原則是在生態破壞和資源浪費已經非常嚴重的背景下,把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從傳統的公共利益範疇中進行類型化並獨立出來的結果。“客觀地說,如果要在傳統民法資源內迴應生態環境保護需求,可以將生態環境保護解釋爲公序良俗原則尤其是公共秩序的內涵。但一個問題的現實重要性越高,它在體系中的獨立傾向就會越顯著”所謂公共利益,“可以解釋爲‘集體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利益’”。對綠色原則的的理解,不能固守傳統的法律主體之人數標準去判斷某項權益是否爲“公共利益”,如同消費者保護與代表人訴訟等案件,而應當注意到,環境權或者生態權,是一項新型的社會本位下的權利範疇,即使談到民事權利或者權益,充其量也只是其中的一個側面。

二、綠色原則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具有承載民法基本價值的內在品格和作爲一般性規定的外在形式的雙重特點,“是所有民法制度應遵循和體現的基本準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及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均應遵循”。綠色原則與其他大多數的民法基本原則一樣,兼具宣示功能和效力功能。

主要是對我國的環境和綠色發展做出了強有力的介紹。規定我國公民應保持愛護環境,節約能源的總體方針開展相應的民事活動,不等肆意破壞環境,對資源造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