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52條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總則第152條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總則第152條的規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並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誤解人因爲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誤解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3、誤解是由誤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即誤解人的錯誤認識不是源於對方當事人的遺錯行爲,而是由於自己的不謹慎。

4、誤解是誤解人的非故意行爲。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爲藉口,而實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爲來撤銷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誤解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由於可撤銷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爲有效的合同。

爲此,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民法總則第152條的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資料,關於民法總則第152條的規定,主要就是撤銷權的規定,不管是針對與重大誤解來說還是其他涉及到撤銷權的規定,都要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撤銷的決定,所以說,大家在進行撤銷的時候都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意思表示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