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責任年齡劃分標準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責任年齡劃分標準是什麼

責任年齡劃分標準是什麼?

限制民事責任年齡是8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如果已滿16週歲,同時以自己的勞動能力來養活自己,達到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的話,則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爲能力,依法不能獨立進行的民事行爲,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獨立進行。法定代理人由監護人擔任。

2、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爲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當然,這裏還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 智力健全,不屬於《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的精神病人。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法律確定年滿18週歲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主要考慮是自然人的智力狀態,而不考慮自然人的經濟狀況。因此年滿18週歲的自然人沒有經濟收入的,仍然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如在校學習的大學生。這些人如果因爲違法行爲需要承擔責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沒有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所謂“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民通意見》第2條的規定,指“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人民羣衆一般生活水平”。

將這些人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有利於他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經參加工作的人,都應當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即使後來失去工作,也仍然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區別在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是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而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爲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要從事民事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監護人擔任。

責任年齡劃分的問題是很好理解的,比如說,完全沒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的一些所作所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情況下,由於當事人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就只能有當事人的監護人去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了。民事行爲能力的年齡劃分標準也是結合當事人的年齡,智力等作出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