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年齡的界限如下:1、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法承擔民事責任;2、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3、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承擔完全民事責任;4、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承擔完全民事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爲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