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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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終結

民事訴訟涉及到民事案件是很常見的一類,身邊也會經常發生。民事案件的審理需要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進行。按照民事訴訟程序終結案件,在審理終結之前,需要對涉及案件的證據進行整理分類,確保證據明晰和充足,保證案件的公平。具體民事訴訟程序是怎麼樣的,可以和小編一起去了解。

一、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的法律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終結】

第二百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終結分爲正常情況下的執行終結和特殊情況下的執行終結。前者是指法院執行員按照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全部執行完畢。後者是指執行開始後,由於出現某種法定原因使執行工作永遠無法進行或者無須進行,因而以裁定的方式結束執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程序的情形有:

(一) 申請人撤銷申請。

執行程序一般是因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如果當事人撤銷申請,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執行,這是對其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行使處分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執行程序也因此而終結。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必須有合法的執行根據。執行根據也稱執行文書,是權利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憑證,也是人民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憑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根據主要包括: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並且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書;

3、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例如仲裁機構製作的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如果由於某種特殊原因,作爲執行根據的上述法律文書被撤銷,繼續執行將缺乏合法生效的法律依據,因此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

被執行人是執行程序中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果在執行過程中死亡,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首先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等待繼承人承受義務。

如果被執行人的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如果被執行人既無遺產,又無義務承擔人,執行工作無法進行,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享受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權利和人身權利緊密相連,只能由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具有特殊身份的權利人享有,如父母、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以上權利不得繼承或者轉讓,如果享有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權利人死亡,那麼執行程序就無須進行,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人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既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要適當照顧被執行人必要的生活需要,是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編的一項重要原則。

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生活困難,借款無力償還,既沒有收人來源,又喪失了勞動能力,不僅現在,即便將來也無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這類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終結執行。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現實生活是複雜的,上述五項規定不可能將實際執行工作中發生的所有情形概括無遺,因此,法律作出第六項規定,人民法院認爲其他情形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或者無須進行的,可以終結執行。這是對終結執行作出的彈性規定。

根據本項的規定,1998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在第105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修改後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二、申請執行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檔案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最終要進行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結束案件的審理,給出一個公平的結果。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需要訴訟雙方在法院開庭之前提供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一方事實的合法性,爲案件的勝訴提供支援。如果自己很難把握,可以先諮詢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