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判決書是否還有可能拿到手

一、訴訟時效屆滿判決書是否還有可能拿到手?

訴訟時效屆滿判決書是否還有可能拿到手

訴訟時效屆滿後是不會再有判決書的,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依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和第138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現毛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審查訴訟時效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依《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對於義務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發佈的(1997)4號批覆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90條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

1、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對其殆於行使的民事權利的勝訴權,同時對義務人產生抗辯權,義務人可以以訴訟時效屆滿爲由抗辯權利人對其提出的履行義務的請求權。

2、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援。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爲由要求返還。

3、訴訟時效屆滿僅消滅權利人的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爲由不予受理。因爲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4、訴訟時效屆滿後,不僅對於主權利產生喪失勝訴權的效果,而且對附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也產生同樣的效果。

三、訴訟時效的分類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爲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特別訴訟時效則是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一般都適用特殊時效。並且特殊時效可分短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其中最長訴訟時效爲二十年。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屆滿和判決書之間根本就沒有任何的關係,可以拿到判決書的前提條件必須是我們在法定的訴訟時效之內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不除非當事人有確切的理由表明超過訴訟時效是因爲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否則的話,法院既然都不開庭審理,自然就不會有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