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嗎?

一、連帶責任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嗎?

連帶責任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嗎?

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斷,通常連帶責任保證就是指有限的連帶保證,此外在連帶保證中還有無線連帶保證。在連帶保證中,多個保證人對債務都是承擔一定保證責任的,當然這也有訴訟時效規定。而在計算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時適用中斷。

二、當事人負連帶責任的情況下訴訟費的負擔問題

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以下分歧:

1、由各連帶責任人進行平攤;

2、各連帶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3、根據具體情況由主債務人承擔。

多數學者認爲,負連帶責任的人被共同起訴,應連帶承擔由被告方負擔的訴訟費,涉及保證合同的案件中保證合同對擔保範圍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連帶責任發生的原因有:

1、法定連帶責任,如個人合夥債務、企業法人聯營的債務、代理上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爲人的責任等;

2、意定連帶之債,如約定連帶保證等。

對於法定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被共同起訴所應承擔的訴訟費原則上應當由連帶債務人連帶負擔。理由是:

1、法律規定連帶之債的基本出發點,其一是保護交易安全,其二是保護因不法侵害而受有損害的人的利益。基於此,法律強行加重債務人的義務。向連帶債務人中的哪個或哪些債務人請求履行、請求其履行多大部分的債務,完全聽任債權人的自由意思。從連帶責任制度的立法本意出發,被共同起訴的連帶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由被告方負擔的訴訟費。

2、從訴訟費的起因看,連帶責任人被共同起訴所應承擔的訴訟費,是因連帶責任人均沒有履行同一債務(屬共同過錯)所產生的費用,是因連帶債務人共同負責的事由所產生的損失,應當由連帶債務人承擔責任。

3、從訴訟實務上看,在債權人起訴連帶債務人的訴訟中,對於連帶責任人之間的內部責任,法院一般不審理。對於共同被訴的訴訟費也難以在連帶債務人間合理分攤。

4、對於連帶擔保有關的訴訟費,擔保法有較明確的規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債權人的訴訟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等。可見,除擔保合同另有約定外,訴訟費屬於保證的範圍,連帶保證人應對訴訟費負連帶保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的中斷一般都是要有法定的情形才能進行辦理,不管是什麼案件都要有合法的條件,這也是算合法的延長了當事人的訴訟時間,從而有效的保障着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