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法律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訴訟代表人法律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代表人法律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1、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

2、訴訟代表人具有訴訟行爲能力;

3、訴訟代表人具備進行訴訟相適應的能力;

4、須能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的職責。

訴訟代表人是指爲了便於訴訟,由人數衆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爲的人。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訴訟制度爲基礎,並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以共同訴訟制度爲基礎,是指訴訟代表人所進行的訴訟應當符合共同訴訟基本條件,如果所代表的當事人不能作爲共同訴訟人,也就不能在訴訟中推選代表人代爲實施訴訟行爲。

二、訴訟代表人的有關情況

(一)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

民事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8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表人爲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29條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代表人爲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二)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於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三)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爲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後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後,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爲,對更換後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訴訟代表人制度是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不符合訴訟代表人的有關條件,那麼就是無法認定爲訴訟代表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