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不再起算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不再起算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不再起算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不再起算規定是發生的訴訟時效中斷或者是中止。適用於訴訟時效的情形如下。

1、人身權請求權。需要說明一點的是,《民法典》中增加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其起算點可以延至未成年人成年之後開始計算,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權益的保護。

2、支配性權利,比如物權和知識產權;

3、抗辯權;

4、形成權;

5、物權性權利,比如排除所造成或的妨礙、消除所形成或即將形成的危險、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不動產或者已經登記的動產返還請求權等都物權性權利都不適用訴訟時效。

6、道德性義務的請求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比如贍養、撫養、扶養等費用的要求。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簡單地理解就是權利的保護期,《民法典》出臺後,一般的訴訟時效就由原來的2年變成了3年,也就是說當權利人的權利遭到侵害時,可以向法院要求保護權利人受損害的權利,對於侵害人予以懲罰,如採取賠償損失、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責任承擔方式,以期對權利人的損失進行補救,但是如果權利人沒有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地行使權利,那麼將失去法院對侵權人的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可以理解爲就算權利人打贏了官司,權利人也不能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承擔責任,這與在訴訟時效3年內行使權利的區別在於,如果權利人在3年內起訴並打贏了官司,那麼在判決書或者裁判書生效後,侵害人還是沒有履行權利的,那麼權利人可以就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判書申請法院強制義務人承擔裁判文書中應承擔的義務,法律設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就是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出現權利上的睡眠。雖然權利人在超過3年訴訟時效後再起訴失去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的權利,但是並不意味着法院對於權利人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提起的訴訟會不予以受理,法院仍應當受理,只不過在受理後如果侵害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並且經過審查發現權利人並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等事由的,法院才依法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否則,如果侵害人沒有提起這一抗辯事由,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訴訟時效主要指的就是法律對於權利的保護期限,比如說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的訴訟時效就是屬於三年的時間,這是屬於普通的訴訟時效的規定,也有一些情況之下是不需要再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比如說訴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