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難免因爲一些小事而引發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案件在處理的時候,是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的。在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會要求相關人員做司法鑑定。爲了確保鑑定結果的科學,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對於鑑定都有着詳細的規定。以下是對民事訴訟鑑定的規定是什麼的詳細介紹。

民事訴訟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訴中鑑定機構必須由法院指定嗎?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二、民事訴訟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72條對鑑定問題作了集中規定。該條規定了鑑定的範圍、決定與委託鑑定的司法機關、鑑定主體,規定了鑑定人的相關權利,規定了鑑定結論的內容與形式的基本要求。

該法對涉及鑑定的相關問題在6個條款中作了規定。其中第45條中規定了鑑定人迴避條件之一;在第63條中規定了鑑定結論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在第102條中規定了鑑定人受到法律保護的條件;在第124條、第125條中規定了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程序、任務以及重新鑑定問題;第132條中規定重新鑑定可作爲延期開庭審理的情形之一。

大家可以看出,民訴法中對鑑定的範圍、鑑定機構,鑑定人的相關權利等都有着詳細的規定。司法鑑定對當事人來說是很重要的,所以大家在申請司法鑑定的時候,一定要謹慎選擇,並且鑑定單位也一定要用自己的專業進行鑑定,否則是要付法律責任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