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僞造當事人簽名是否違法?

一、民事訴訟中僞造當事人簽名是否違法?

民事訴訟中僞造當事人簽名是否違法?

屬於違法行爲,可以予以罰款和司法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法院立案後提供虛假證據怎麼辦?

1、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詢問證人、鑑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及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

2、如果對方當事人僞造了證據,你可以在證據質證階段指出來,如果對方堅持主張,必要時你可以申請鑑定(比如僞造你的簽名),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3、法庭在庭審中有個‘質證’程序,在質證中可對‘僞證’提出‘質疑’的事實【最好自己準備質證的證據,即與僞證相關的筆跡等】,並要求證人到場。若法庭不採信,可走抗訴渠道,或對準出證人申請訴訟。

4、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6、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7、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鑑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

8、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鑑定人進行詢問。

民訴、刑訴過程當中的很多重要材料證件如果需要本人簽字,那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夠代替當事人簽名,除非有着明確的書面委託或者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總之,不能透過不正當的手段直接就僞造當事人的簽名,民訴活動當中所提交的所有的證據都要進行質證的,提供虛假的材料證明沒有任何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