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後申訴需要怎樣辦理

刑事申訴沒有期限限制。提出申訴的當事人爲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因此,當事人提出申訴的途徑有2條,一條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另一條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判決生效後申訴需要怎樣辦理

向人民法院申訴。要向終審人民法院申訴。由於是一審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兩年釋放後,可以向一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如果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而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當事人向下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也可以交給下一級人民法院審查,也可以根據情況由自己進行審查。如果終審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本案中,向一審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如果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也可以由本級人民檢察院辦理。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複查的,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再複查。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爲。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並具有法律效力。由於人民檢察院是法律實施監督機關,建議先向人民法院申訴,失敗後,可以再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辦案的人民法院對上交的證據和證言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和事實的,可以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進行使用。對申訴的案件進行重新的審理和調查,一旦認爲案件的審理結果又不公平或是不符合法律條文的,可以在再審期間進行新的判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