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因困難無法提出證據的案件當事人,其可以提出延期舉證。如果在延期舉證期間仍然未能提供證據造成逾期的,其要承擔相關延期舉證的法律後果。那麼延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有哪些?下面我們根據本站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簡單掌握。

延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延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證據失權,即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喪失證據效力。證據失權的後果意味着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喪失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和反駁對方的權利,法院也不會對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進行審理。

2、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即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正當理由的,該證據作爲失權後果的例外,允許提出,但當事人約定就正當理由的存在負擔證明責任。

3、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由於舉證時限是證明責任的內在要求,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能按照舉證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舉證,在待證事實處於真僞不明狀態時,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三、我國法律對舉證期限有何規定?

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4、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預交鑑定費用。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5、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由此得知,當事人應該儘可能在舉證期內提供證據材料,如果申請延期舉證,也要抓緊時間收集證據,否則逾期會承擔延期舉證的法律後果。到時候當事人因爲證據缺失需要承擔額外的證明責任,同時可能導致不利於自己的訴訟結果,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