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的調查是怎樣進行的

公檢法系統在接到報案、檢舉的材料後,往往會對相關材料和資訊進行初步審查,確定是否有立案調查的必要,這就是立案前的初步調查,那麼立案前的調查是怎樣進行的,其中程序、步驟又有哪些?下面將由小編進行解答。

立案前的調查是怎樣進行的

一、立案前的調查是怎樣進行的 

1、偵查機關在接到公民或單位的報案、檢舉、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的線索後,應當進行犯罪消息的登記,認爲有必要就可以展開偵查;並立即向檢察機關報告,以便檢察機關對其進行監督。在初步偵查中,可以採取包括勘驗、檢驗、鑑定、詢問、查詢、調取證據等不限制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的措施。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實施無證拘留,同時立即向檢察院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檢察院認爲拘留不適當,應當撤銷拘留,並立即釋放該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執行無證拘留時如果出現緊急情況,還可以進行無證搜查;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

2、在初步偵查過程中,只要偵查機關依據當時的事實和證據,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在進行刑事立案登記後,應提交檢察院並移交初步偵查中獲得的全部證據材料;經檢察院批准後,轉入正式偵查。如果經過初步偵查,偵查機關依據當時事實和證據,認爲不構成犯罪或依法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在進行不立案登記後,應提交檢察院並移交初步偵查中獲得的全部證據材料;經檢察院批准後,將案件移交到治安行政部門處理,同時通知報案、檢舉、控告、自首的公民和單位。如此規定可以加強檢察院對偵查機關進行偵查活動時的指導和監督;同時,即使該案不作爲刑事案件處理,繼續偵查、審判,也可以作行政處理,以避免偵查部門和治安行政部門的重複勞動。

3、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5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複議。上一級檢察院應當要求下一級檢察院移交相關的證據,並於收到複議申請15日內,做出複議決定,通知複議申請人和下一級檢察院。接到決定立案的複議通知書的下一級檢察院應當立即立案偵查或指揮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二、立案的程序

立案程序實際上包括三個步驟: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在實踐中,稱爲受案);

2、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即初查);

3、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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