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詐騙罪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爲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爲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爲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爲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爲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爲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爲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二、合同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這種情況如今非常普遍,當事人往往藉助別人的名義騙取對方簽訂合同,或者乾脆就虛構了一個完全不存在的單位,與受騙人簽訂履行合同,導致合同對價無法兌現,使受騙人蒙受損失。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信用證、銀行存單等金融票據。而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一般是指虛假的造假的動產或不動產證明。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在與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時,要考察對方是否有實際履行合同,一般應對其主體資格、資信狀況、經營能力、經營狀況等綜合情況作出判斷,最大限度來保證不被騙,這需要合同當事人認真審查。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也很常見,這也提醒人們要注意交易的安全,避免此種情形的出現。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偵查權在公安機關,不管是合同詐騙還是其他的刑事犯罪,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肯定是具有管轄權的。對於詐騙案中的受害人來講,籤合同的地點或履行合同的地點,以及自己上當受騙時居住的地方,這些地方的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