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管轄是怎麼確定的

一、合同詐騙罪的管轄是怎麼確定的

合同詐騙罪的管轄是怎麼確定的

觸犯合同詐騙罪,追究的是刑事責任,屬於刑事案件。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立案管轄要解決是,立案應該由那個部門來立案的問題,合同詐騙是屬於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案件,其應該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立案管轄,在公安機關偵查後在交由檢察院,檢察院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向法院起訴。

觸犯合同詐騙罪,追究的是刑事責任,屬於刑事案件。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爲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於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二、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法律的除外規定是指:

1、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機關行使偵查權外,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肩負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職責,並具有同犯罪做鬥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絕大多數需要偵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與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和辦案條件相適應的;同時,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做鬥爭的需要的。

另外;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合同詐騙罪一般是立案是刑事案件,所以管轄權應該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來進行,所以一般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來進行管轄,犯罪的地方包括行爲,發生的地方,還有取得財產犯罪結果發生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