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管轄如何確定

如果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簽訂合同,從而獲得他人財物的,是合同詐騙罪,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合同詐騙管轄如何確定

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爲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於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較大,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對合同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刑法未作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程度對於數額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