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一個縣法院的所有法庭存在管轄權異議嗎

都是一個縣法院的所有法庭存在管轄權異議嗎

現如今法院案件審理中當事人爲了保護自身的權益,對於法庭管轄權異議的運用漸漸增多,那麼什麼是管轄權異議,應何時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都是一個縣法院的所有法庭存在管轄權異議嗎?本站小編將在此爲您一一解答。

一、什麼是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爲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應何時提出管轄權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是本案的當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爲,原告不存在提出異議的問題,原告的起訴本身就說明原告認爲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第三人也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爲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透過支援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由於他在訴訟中始終相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爲轉移。所以,他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提出,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內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爲放棄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以後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把提出管轄轄權異議限制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之間,是爲了避免管轄權異議成立而造成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避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被不適當地中斷遲延。

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條件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的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了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提出上訴。當事人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後,即應按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四、都是一個縣法院的所有法庭存在管轄權異議嗎?

管轄權異議分爲級別管轄異議與地域管轄異議,都是針對各級法院的。派出法庭只是基層法院的一個法庭,不是基層法院,不能對法庭提出管轄權異議。

如果你認爲這個法庭審理不合適,你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迴避有專門規定。

透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都是一個縣法院的所有法庭存在管轄權異議嗎?這一問題的答案是不存在,提請管轄權異議多是被告人爲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的訴訟手法,但如果在提請管轄權異議時措辭不當,極易損害異議申請人的實體權利,最終導致敗訴的法律後果,所以在提請管轄權異議時一定要謹慎措辭,最好是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