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案打官司的程序

隨着法治社會的發展,當有人侵犯自己的權益或者對我們造成人身傷害的時候,我們都會想到透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人身傷害案打官司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於透過法律手段來解決人身傷害案的內容,請詳細閱讀。

人身傷害案打官司的程序

人身傷害案打官司的程序如下:

1、立案,原告向法院遞交訴狀,並按要求交納訴訟費,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是爲立案。

2、送達,受理案件後,法院將原告提交的訴狀、證據等副本及開庭傳票送達給被告及其他當事人。若無法送達時,則採用登報紙等方式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即視爲已送達。

3、管轄權異議,被告收到應訴通知後,若認爲受案法院無管轄權的,可在15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根據法院的管轄權裁定結果,在裁定送達10日內決定是否提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

4、舉證,申請鑑定, 原被告雙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舉證,並根據評估,申請證人出庭, 案件的實際情況向法院申請鑑定、評估,申請證人申請調查取證等出庭,申請調查取證等。原告提供醫院證明傷勢的診斷書、病歷卡、醫藥單據、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化驗費等如致殘的還必須有鑑定書。

5、開庭審理,原被告及其他訴訟當事人按照法院傳票指定的時間(注:傳票需於開庭三日前送達各當事人)到達法庭參加開庭審理。證人需在法庭外等候法官傳喚,才能出庭作證。證人不得旁聽庭審,否則喪失證人資格。

6、調解,在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之前的任何時候,案件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也可由法庭主持)達成調解(開庭審理時,法庭應該主持調解)。若達成調解的,原告可以撤訴,也可以申請由法院出具調解書(但法庭需對調解內容作合法性審查),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7、判決,對於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也無撤訴的案件,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並送達各當事人。

8、上訴,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任何一方訴訟當事人對判決不順的,均可提起上訴。上訴狀一般應提交給原審法院,由其轉交上級法院。上訴方應按法院要求按期交納上訴費,否則視爲撤回上訴。

9、生效, 若各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則自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一審判決生效。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自送達給各方之日起生效。對於生效的法律文書,各方當事人有履行的義務。

10、二審庭詢及舉證,上訴後,二審法院有權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庭詢,若組織的,各方當事人應按期參加庭詢活動,發表訴訟意見。若有影響案件審理的重要證據或新證據,當事人可在二審期間向二審法院提交。

11、二審判決,二審判決可能維持原判、改判,亦可能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重新按一審程序訴訟。除發回重審外,二審判決爲最終判決,一經判決即生效。

12、再審,在我國再審是一種特別程序。是指對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如確有錯誤的,透過再審予以糾正。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且法院需將再審申請人送達給對方當事人,但是否受理由法院裁定。

13、強制執行,對於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若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應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由上面內容可知,人身傷害案打官司的程序主要是立案、開庭、判決等,如果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十五天之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上述程序中其中最需要注意的一個程序是舉證,人身傷害的證據可以很大程度的影響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