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規劃局管轄案件移送的複議期限是多久

一、不屬於規劃局管轄案件移送的複議期限是多久?

不屬於規劃局管轄案件移送的複議期限是多久

不屬於規劃局管轄案件移送的複議期限是60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

1、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申請理由是否正當;被申請人是否明確;是否超過申請複議期限;申請複議的案件是否屬本機關管轄;申請複議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請申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屬於不予受理的,應當由行政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依照本法規定,行政複議機構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之日即爲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在調查取證時,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着重調取被申請人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的事實根據和規範性檔案依據,聽取有關組織和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的意見和證言。行政複議機構在履行這一職責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3、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機構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依據事實與法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審查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除此之外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爲是否適當。依照本法規定的審查決定程序,行政複議機構經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擬訂行政複議決定,報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領導集體討論透過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4、處理或者轉送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複議時,可以提出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依據進行審查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對其審查申請,如果屬於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由本機關承擔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予以審查,依法處理。合法的,通知當事人該依據合法;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銷,並通知當事人。如果屬於本行政複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則應當在七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5、對行政機關本法規定的行爲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法律上規定的行政複議的期限都是一致的,正常情況下規劃局可能會直接駁回當事人的投訴材料,因爲規劃局並不是國家的司法部門,既然當事人選擇的解決部門是規劃局,而規劃局又認爲不屬於本局管轄的話,當事人可能還得到其他行政單位提交投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