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有幾種?

一、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有哪幾種?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有幾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爲送達。”

(三)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爲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爲委託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爲受託法院。委託送達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爲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透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根據《意見》第85條的規定,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於衆,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爲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爲公告期滿,視爲送達。

二、送達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送達的效力是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送達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送達的效力因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的內容不同,而有不同的體現。送達的效力有以下幾方面的表現:

(一)判決書、調解書的效力開始發生。比如,二審判決書,一審、二審的調解書送達後,判決書、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有關的訴訟期限開始計算。例如,一審判決書送達後,當事人上訴期限從送達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知曉時參加某一訴訟活動,若不參加,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例如,被告接到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決;被告必須到庭的,可強制其到庭。

(四)標誌着有關訴訟法律關係的產生或消滅。比如,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標誌着法院與被告產生了訴訟上的法律關係;法院向當事人送達了二審判決,標誌着人民法院與當事人訴訟上的法律關係消滅。

由此可見,送達是民事訴訟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法院將法律文書有效的送到當事人手中,有助於推動訴訟進程。爲了保障送達成功,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有很多,包括直接送達給當事人、透過郵寄方式、讓他人轉讓和公告送達等。針對聯繫不到當事人的情況,法院會綜合採用多種送達方式,確保不影響訴訟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