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代理有幾種方式

民事訴訟的代理有幾種方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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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送達方式有幾種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爲。

送達方式,是指人民法院進行送達所採用的方法。民事訴訟法第78~84條對送達方式做了規定,規定的具體送達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須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送達時,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給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離婚訴訟中,向一方當事人送達時,在受送達人不在的情況下,不可以交給在身份上既是該方當事人的成年家屬又作爲另一方當事人的人代收);受送達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給代收人簽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向上述受送達人以外的人送達,視爲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適用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在進行留置送達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作爲見證人,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應當向見證人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由和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產生送達的法律後果。

(三)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託其他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委託送達,應當是在進行送達的人民法院自己進行直接送達有困難;進行委託的法院只能委託其他法院,而不可以委託其他機構或組織。在程序上,委託法院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和送達回證。接受委託的法院將有關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視爲委託法院進行了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爲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受訴人民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透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相符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受訴人民法院基於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轉交送達的情況有三種:第一,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透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第二,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透過其所在監所或勞動改造單位轉交;第三,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透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負責轉交的機關、單位在收到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取上述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實際上是一種推定送達,即公告後受送達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內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法律規定均視爲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人民法院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公告送達的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