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的費用由原告預交嗎?

一、反訴的費用由原告預交嗎?

反訴的費用由原告預交嗎?

反訴的費用不是由原告預交,而是由提出反訴請求的被告自己預交。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十二條:“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

第十三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二、其他與反訴有關的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六條 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併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法院受理民事糾紛案件是需要收取受理費、執行費等的費用的,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受理後,通常就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等的費用。如果被告因反駁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也需要預交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