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是不是當事人?

一、訴訟代表人是不是當事人?

訴訟代表人是不是當事人?

訴訟代表人不是當事人。訴訟代表人是指受當事人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在代理的權限內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其訴訟行爲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爲,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爲,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第一、二款

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二、訴訟代表人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

(二)具有訴訟行爲能力;

(三)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

(四)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8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表人爲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透過的《行政訴訟法解釋》第29條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代表人爲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三、訴訟代表人採取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由訴訟的成員推選代表人,作爲代表人須是中的成員。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由人民法院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或由有關行政單位負責人作爲代表人進行。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集團全體成員發生效力。

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訴訟案件,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發佈公告,公告應說明引起損害發生的事件或行爲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通知可能受到損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內到人民法院登記。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關係的個人或組織到法院去登記,以防遺漏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當事人只有在法院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法院登記的,方可成爲該訴訟成員,如果沒有登記,即使是本案利害關係人,應視爲對該項訴權的放棄。

第三,法院的判決不僅對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成員也具有法律效力

訴訟代表人的條件有:第一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第二,具有進行訴訟的能力;第三,具有本案相關的其他能力。訴訟代表人可以代表當事人對案件進行訴訟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