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應怎樣收集有效證據?

一、在民事訴訟中應怎樣收集有效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應怎樣收集有效證據?

1、應迅速、及時地收集證據

迅速、及時是對證據收集時間方面的要求,我國的行政法律都規定了行政機關辦案的期限,這些期限實際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離發案時間越近,物品、痕跡就容易找,當事人或證人對案件事實的記憶也越清晰,表達也會越清楚。

2、注意證據的全面性

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纔可以更好的證明事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收集證據的進行不得有違法侵權等行爲

要運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證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預防證據滅失可以採取哪些手段?

對於可能滅失或者將來難以取得的證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成爲民事案件證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民事訴訟證據,它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事實,需要滿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1、客觀性

是指證據必須客觀存在的事實,即具有客觀性。客觀性是指民事訴訟證據本身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虛構的、捏造的。

2、關聯性

是指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具有的某種內在的聯繫。

3、合法性

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不爲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包括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和證據材料轉化爲證據的合法性。

民事訴訟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的屬性,三者缺一不可。

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十分講求證據的收集,往往證據事實把關,形成內心確認的一個重要的因素,要想自己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援,就必須有效積極的收集證據,此時應當注意的就是及時的收集證據,並且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並不能夠妨礙他人採取違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