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證據收集的區別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證據收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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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的區別

  1.收集證據的主體不同。按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收集公訴刑事案件證據的機關是國家偵查機關,偵查機關要全面收集證據,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收集證據;附帶民事訴訟證據則只是民事訴訟原告及其代理人從自身利益出發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2.收集證據的目的不同。刑事訴訟證據目的是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是法庭給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而民事訴訟證據是圍繞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證明被告的行爲給原告造成的損害,以便透過確認這些損害而從被告處獲得賠償的目的。3.證人作證的態度不同。對國家機關收集證據,證人一般能嚴肅對待,所反映的情況真實性較高;民事訴訟證據的收集,除了法院通知證人當庭作證外,民事訴訟原告或代理人收集證據時,證人可能受其要求、利誘、威脅、恐嚇等原因,所作證詞的真實性就打了折扣。4.收集證據的人對法律的認識理解不同。偵查機關偵查人員一般都經過專業學習或培訓對法律的理解比較準確和全面,而原告及其代理人認識法律較偏頗,往往斷章取義地理解法律,因此雙方所收集的證據易產生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