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事訴訟與商事訴訟的區別

國際民事訴訟與商事訴訟的區別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在證據採集、運用上有哪些區別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區別比較的文章瞭解,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一)、關於調解:1、民事訴訟中:(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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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仲裁法的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民事訴訟的區別

國際商事仲裁與國際民事訴訟區別:rn(國際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關係引發的民事訴訟稱爲涉外民事訴訟或國際民事訴訟。)rn(1)審理機構的性質不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無論是常設仲裁機構還是臨時仲裁機構都是民間組織。而法院則是由官方設立的,法院作爲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rn(2)管轄權的來源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於雙方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和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仲裁庭不得對當事人約定範圍以外的事項進行仲裁。而法院對案件的管轄主要分爲法定管轄和協議管轄。在法定管轄範圍內,法院可以審判法定範圍內的任何事項,無需當事人的協議。在協議管轄範圍內,各國法律允許當事人以協議約定管轄法院。但與選擇仲裁機構相比。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要受到許多限制。大多數國家都有條件地承認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如協議選擇的法院只限於與合同有聯繫的第一審法院;協議管轄只限於非專屬管轄的案件等。rn(3)審理人員的產生方式不同。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仲裁機構聘任的,仲裁具體案件的仲裁員是根據當事人的指定或仲裁協議規定的方式產生的。法院的審判人員是由國家任命或選舉產生的,審理具體案件的法官由法院任命,當事人無權指派或選擇法官。rn(4)審理的程序和效力不同。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程序規則,仲裁庭要按照當事人選擇或同意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一旦做出仲裁裁決,即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在訴訟中,當事人不能選擇程序法,法院只能按照法院所在地國的程序法審理案件。訴訟一般爲二審終審制,有些國家甚至實行三審終審制。若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級法院上訴,只有上級法院的判決或被上級法院駁回上訴的判決,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