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包括哪些情形

一、非法證據排除包括哪些情形

非法證據排除包括哪些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非法證據排除適用包括情形: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爲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二、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是什麼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對如何排除非法證據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這也是本規定的主要內容,對於避免因爲採納非法證據而導致冤假 錯案的發生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說來,該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步驟:

1、程序啓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啓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 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爲定案的根據。

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被認定爲非法證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等,一律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即偵查機關對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不得作爲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對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不得作爲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人民法院對依法予以排除的證據,不得宣讀、質證,不得作爲判決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