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有哪些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有哪些

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有哪些

1.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變化:將排除的非法證據範圍從言詞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拓展到了物證、書證。

二、有權申請啓動非法取證調查程序的主體

1.當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

2.辯護人;

3.訴訟代理人。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提供線索、材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材料。

1.線索、材料不要求達到確實、充分地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爲的程度;

2.只要這些線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對取證合法性的懷疑即可。

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義務:

(1)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程序的啓動主體:

A.檢察院: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的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證明收集證據合法性的材料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之間沒有達到相互印證的程度),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C.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前提條件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說明情況的主體是與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相關的人員:相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

(3)出庭說明情況的強制性:經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沒有是否出庭說明情況的選擇權)。

【提示】情況說明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以單位名義、以偵查人員的名義就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需要解決的問題的書面說明文字(情況說明不是書證)。

5.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明標準: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A.法庭確認合法性存在爭議的證據系非法取得(證據充分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爲);

B.法庭不能確信取證合法性(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證可能性)。

案件在進行審理的時候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法律上也有對證據的相關規定,也就是對於非法獲得的證據或者是證據本身不合法的時候,那麼法院是負有存疑調查的責任,對於不合法的證據都不能夠進行使用。